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32號
原 告 黃火木
法定代理人 黃存洲
黃俊欽
訴訟代理人 汪哲論律師
被 告 正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正義民營市場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德
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律師
謝怡宣律師
侯佳吟律師
簡維能律師
楊昀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