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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62號
原 告 廖文源
訴訟代理人 吳正霆律師
游正霆律師
羅一順律師
原 告 廖正棋
卓劉玉英
陳冠州
上3人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被 告 李國雄
訴訟代理人 林 凱律師
複代理人 陳凱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