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86號
原 告 李宥均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靖雯律師
被 告 吳柏亨(原名:吳建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2月2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4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