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28號
上 訴 人 喜士多開發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玉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太興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5,8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