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5號
上 訴 人 戴靜惠
被 上訴人 偉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仲傑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信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