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瓊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明芳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1年訴字第37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