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70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 定代理 人 謝義隆
被 上 訴 人 毅營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智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0,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