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88號
上 訴 人 福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賢
被上訴人 貝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達殷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訴字第488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4,5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