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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童月卿  
訴訟代理人  梁恩泰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嘉鴻  
            西點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雅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逾期罰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4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8月1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