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42號
原 告 利恆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陳寶珠
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律師
被 告 弘原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東川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複代理人 粘世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5日下午5時1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