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83號
原 告 李信宮
劉睿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
被 告 富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永安
被 告 林美惠
陳麗卿
高文昌
陳茂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