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94號
上 訴 人 豐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信
被 上訴人 吳芙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3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9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萬2,2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794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