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69號
原 告 原頂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青雲
訴訟代理人 林詠善律師
被 告 黃繻鋒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9月28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11月2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2年12月1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西側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