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幸蘭
被 告 辰宇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家瑢即李盛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及保證債務事件,前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尚有裁判費壹萬肆仟壹佰陸拾貳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卷附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