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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23號
原      告  板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倫 
訴訟代理人  張以彤律師
被      告  張金庭 
            林世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