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原 告 廖怡慇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怡茹律師
林志鄗律師
被 告 福臨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春榮
被 告 許瓊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姜照斌律師
被 告 陳萬吉
訴訟代理人 陳健樺
被 告 李春員
歐珮于
林陳月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啟文
蕭美金
蘇寶棻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孫提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