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原 告 梁永佃
梁馨勻
梁炎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被 告 梁炎和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本院111年度重訴第76號民事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1年6月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11年度重訴第76號民事判決1份在卷可查,是有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必要,俾當事人得續行訴訟或撤回起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