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鑫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鑫賢
上列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7日111年度重訴字第1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美金218,853.6元,依被上訴人於111年2月24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28.29換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6,191,3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