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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原      告  青城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劉邦繡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美芝  
被      告  許靜美  

            徐聰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亞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所為判決主文應補充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事 實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宣示判決在案,而本件為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人連帶給付,本件判決被告等人為共同給付,就駁回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部分,已於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四、㈥項次下載明,本院前揭判決就主文部分漏未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諭知,顯屬脫漏,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