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反訴原告
即 被告 祥盛模具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欽豪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蔡士民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安泰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7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56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