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安泰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洪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盛模具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2,892,940元、反訴部分為992,063元,合計23,885,0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3,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