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笠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陳美惠
被上訴人 Compass International Trading Ltd.
法定代理人 Chang-Hsueh Tseo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吳明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40號請求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美金31萬5,213.76元,依被上訴人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27.96元,換算新臺幣(下同)為881萬3,377元(315,213.76 ×27.96=8,813,376.729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2,4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