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83號
上 訴 人 達欣精機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桂郎
被上訴人 金協發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正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9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萬7,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