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原 告 統一工商綜合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光榮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游文愷律師
被 告 陳文勲
訴訟代理人 陳鈺璇
被 告 秦傳隆
陳水蓮
張偉鈺
張品鈺
陳雅婷
陳進益
王陳金英
李陳金鳳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進陽
被 告 陳泱同
陳彥同
陳彥圭
上 列 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昱宏
被 告 王政鈞
王姿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品君律師
李宜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關於共有人編號6、10、11之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