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64號
原 告 汪蘭玲
訴訟代理人 王朝正律師
被 告 司馬特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昱安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陳文傑律師
吳品蓁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莉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