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87號
上 訴 人 昌隆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通用不織布有限公司、王健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