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1號
原 告 西門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偉(Erdal Elver)
訴訟代理人 高逢誠
周炳全
被 告 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旻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4月25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4月28日宣判,茲因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110年8月間由郭建良異動為呂旻紘,於新任法定代理人呂旻紘聲明承受訴訟以前應予停止訴訟程序,經核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1年5月30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