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26號
參 加 人 家麒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四娘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上列參加人主張參加原告許譽齡、許譽台、許譽南與被告乃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參加人繳納。茲命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