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58號
上 訴 人 楊燦煌
朱顯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購地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4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66,9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6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