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79號
原 告 安迪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志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
蔡明秀律師
被 告 艾維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泰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846,116.95元,依其遞狀提起本件訴訟時(即民國111年10月19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32.295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25,347元(計算式:846,116.95元×32.295=27,325,3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