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艾維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泰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安迪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5,449,776元【計算式:以起訴時即民國111年10月19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32.295計算,計算式:(788,040.74元×32.295=25,449,7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53,9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