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國樺
Blackwell Global Holddings Limited .博威環
球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ai Kaw Sing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天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雷宇軒律師
視同上訴人
被 告 陳瑞雯
陳麒文
王春子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陳昭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黃國樺、博威環球控股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黃國樺、博威環球控股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品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