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重訴字第594號
原 告 地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珊
訴訟代理人 余育軍
廖家惠
被 告 吳英妙
徐光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昊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其後因被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認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3年10月18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