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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重訴字第594號
原      告  地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珊 
訴訟代理人  余育軍 
            廖家惠 
被      告  吳英妙 

            徐光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昊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其後因被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認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3年10月18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