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裕生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乃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特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306,282元【計算式:美金部分以起訴時即民國111年11月7日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2.36元計算,計算式:(1,437,696×32.36)+10,782,439=57,306,28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4,4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