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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84號
原      告  陳昱臻 
訴訟代理人  林俊峰律師
複代理人    吳寶瓏律師
被      告  傑富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                          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震國 
訴訟代理人  張雙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