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84號
原 告 陳昱臻
訴訟代理人 林俊峰律師
複代理人 吳寶瓏律師
被 告 傑富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國
訴訟代理人 張雙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