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84號
原      告  陳昱臻  
訴訟代理人  林俊峰律師
複代理人    吳寶瓏律師
被      告  傑富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國  
訴訟代理人  張雙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