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鑫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梅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昌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3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