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07號
原 告 台灣康保生物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燕之家有限公司、李櫂宇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2年5月2日前,補正原告台灣康保生物科研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送達地址,並提出其具有法定代理權之證據,或補正廖耀焜有為原告台灣康保生物科研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訴訟之代理權之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