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07號
上 訴 人 台灣康保生物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蘇慶華
上列上訴人與台灣燕之家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金額依其所請求之最大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10,590,4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7,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