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16號
原 告 劉嘉峯
訴訟代理人 劉嘉烜
被 告 吳靜如
鄭博圳
張瑋仁
陳仲豪
李家名
陳詠琳(原名陳宥郢)
黃仲義
謝秀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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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雪慧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薇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5月8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6月12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6月12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又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