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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加安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杰 
訴訟代理人  官秋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6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5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01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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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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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艾維思鐳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泰山分行
110年4月5日
703,880元
N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