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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萬成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嘉仁 

訴訟代理人  葉秋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6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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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除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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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001
台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王丞德
台灣銀行三重分行
110年8月31日
144,109元
A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