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王志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74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