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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帆緯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木 
代  理  人  賴彩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7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7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1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樹林分行  黃瑞源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樹林分行
110年6月28日
24,795元
F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