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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南投縣名間鄉菇菌類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趙金福 
代  理  人  劉明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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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001
統鮮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張德忠
聯邦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110年11月30日
576,280元
UA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