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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徐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曉彬 
訴訟代理人  徐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耀鋐營造有限公司林秋田
兆豐商業銀行思源分行
110年10月30日
597,009元
DK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