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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劼昇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元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88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4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27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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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隆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化成分行
110年9月28日
28,506元
ZI0000000

002
隆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化成分行
110年11月8日
96,801元
Z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