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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林仁璋即利隆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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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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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110年9月30日
35,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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