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品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彥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98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品頡工程
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
板橋分行
111年1月31日
新臺幣
10萬7316元
A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