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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致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美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3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致正工程有限公司
顏美鳳
台灣銀行
板橋分行
111年1月20日
36,750元
AQ5646812